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2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94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許月馨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陸世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7857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陸世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陸世和因犯詐欺等4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本院為該4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

四、爰因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俾使程序保障更加周全,乃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是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經受刑人於112年7月19日出具陳述意見表,表示:受刑人因有另案尚未審結,請先不要定應執行刑,等所有案件審結再合併等語。惟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以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係專屬其職權之行使。本院先將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待受刑人另案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再合併定刑,並不致影響其數罪合併執行之權益,受刑人徒以前詞請求待所有案件審結再行合併云云,尚屬無據。檢察官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詐欺犯行,其犯罪態樣、時間間隔、犯罪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相似,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應酌定較低應執行刑,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陸世和定應執行案件一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月馨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11年3月28日  111年3月24日 111年3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416號等 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416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24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47號等  111年度審訴字第1847號等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78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19日 111年10月19日 112年2月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1847號等 111年度審訴字第1847號等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7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2日 111年11月22日 112年3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9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767號   編號1、編號2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年3月11日至111年3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205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80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38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85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947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