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7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4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志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志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4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王志宏所犯詐欺、竊盜、毀損、違反保護令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各1份附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2404號執行卷宗(下稱執行卷)可稽,且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1-57頁)。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及如附表編號2、4、5、6所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核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示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然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於民國112年7月17日所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附卷可稽(見執行卷第9-10頁),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5、6所示案件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3、7所示案件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⑵⑶⑷、2、3、4之⑴⑷、7之⑴⑵所示之罪,均為竊盜罪,惟仍屬各自獨立之犯罪,侵害法益並不相同,暨考量前開犯行之犯罪時間相近,且其中附表編號附表編號1之⑵⑶⑷、3、7之⑴⑵之犯罪手法、另附表編號2、4之⑴⑷之犯罪手法相似,於併合處罰時,責任非難重複性較高,另酌以上開各罪與附表編號1之⑴詐欺取財罪、編號4之⑵毀損他人物品罪、編號4之⑶違反保護令及編號5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及侵害法益不同,並斟酌各該犯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效果等情狀,暨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9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7年4月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至5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編號7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加計編號6所處之刑,合計有期徒刑4年6月)之內部界限;暨參酌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紙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5頁),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王志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⑴詐欺取財 ⑵侵入住宅竊盜 ⑶侵入住宅竊盜 ⑷侵入住宅竊盜 竊盜 侵入住宅竊盜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9月 ⑵有期徒刑8月 ⑶有期徒刑7月 ⑷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⑴111年5月28日 ⑵111年7月9日 ⑶111年9月23日 ⑷111年9月24日 111年6月27日 111年5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196、2197、2198、2199號、111年度偵字第525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196、2197、2198、2199號、111年度偵字第525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2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633號、112年度易字第145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12年度易字第145號,應予補充) 111年度易字第2633號、112年度易字第145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12年度易字第145號,應予補充) 112年度易字第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1 日 112年2月21日 112年3月13 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633號、112年度易字第145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12年度易字第145號,應予補充) 111年度易字第2633號、112年度易字第145號(聲請書附表漏載112年度易字第145號,應予補充) 112年度易字第59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1 日 112年3月21日 112年4月1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57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5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573號 編號1至5,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7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編號 4 5 6 罪名 ⑴竊盜 ⑵毀損他人物品 ⑶違反保護令 ⑷竊盜 持有第一級毒品 違反保護令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6月 ⑵有期徒刑5月 ⑶有期徒刑4月 ⑷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⑴111年6月7日 ⑵111年6月7日 ⑶111年6月26日 ⑷111年6月27日 111年10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11月14日為警查獲為止(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11月14日,應予更正) 111年9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22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1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8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9號(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1年度易字第59號,應予更正) 112年度中簡字第62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576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13日 112年3月30日 112年3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9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625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576號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1日 112年4月27日 112年5月2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57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1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181號 編號1至5,經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7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⑴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 ⑵侵入住宅竊盜 宣告刑 ⑴有期徒刑9月 ⑵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⑴111年6月15日 ⑵111年9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075、684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920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920號 確定日期 112年6月2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1.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666號 2.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