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80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孫凡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凡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孫凡晴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各罪間之時間間隔、被害人人數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量刑斟酌事項,暨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竊盜 竊盜、 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書附表漏載)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3月6日 111年12月19日、 112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16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9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8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915號 112年度簡字第855號 112年度簡字第1003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2日 112年6月30日 112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915號 112年度簡字第855號 112年度簡字第10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90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4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43號(應執行拘役70日)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5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9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