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87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黃金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7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金田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1條第6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
三、經查,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別為竊盜、強暴侮辱等罪,罪質部分相同、部分迥異,犯罪時間係於民國110年11月至112年1月間,依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映出之人格特性,並考量其所犯各罪之次數、犯罪情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程度,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拘役80日等情,於法律拘束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依限制加重原則,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本院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請受刑人於函到5日內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表示意見,給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該函文於112年10月3日合法送達予受刑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參,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應認其放棄陳述意見之權利,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黃金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50日(2次) 拘役50日 拘役50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19日、 111年4月10日 111年7月17日 111年1月6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1月16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692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45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36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979號 111年度易字第2750號 111年度易字第1176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1月10日 112年1月30日 112年2月2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1979號 111年度易字第2750號 111年度易字第117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2月2日 112年4月6日 112年7月31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61號,應執行拘役80日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1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378號 編號1至3前經合併定應執行拘役120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罪 竊盜罪 強暴侮辱罪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40日 拘役30日(4次)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29日 112年1月11日、 111年11月18日、 111年11月13日、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1月18日 111年1月18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 度 案 號 橋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03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91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891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33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026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026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233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026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02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24日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22日 備 註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0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03號,編號5至6前經定應執行拘役80日 編 號 7 罪 名 竊盜罪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1月24日 偵查(自訴) 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70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63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6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56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9月5日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01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