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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68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怡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鑫連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鑫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李鑫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各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9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經本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3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等情,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7頁),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真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7月間起至103年12月間止 105年5月15日前某日 105年7月15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31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891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62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371號   判決日期 106年4月20日 109年2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審簡字第621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37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6年5月9日 109年4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4184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6447號    編號1至11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5年5月15日前某日 105年7月15日前某日 105年9月15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99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172號    判決日期 109年7月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17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8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708號     編號1至11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已執畢)   
編          號  7 8 9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3年9月15日前某日 105年7月15日前某日 105年9月15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4805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8960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16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48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1日 110年6月15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審訴字第2162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64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5月5日 110年7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51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9882號    編號1至11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已執畢)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商業會計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共7次)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共2次) 犯 罪 日 期  105年3月15日前某日至105年11月15日前某日 105年11月間起至106年2月間止 106年1月15日 106年3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16602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0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73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62號 110年度訴字第704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392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25日 111年3月23日 111年9月1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62號 110年度訴字第704號 111年度中簡字第139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27日 111年4月22日 112年1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10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83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41號。編號12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1至11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已執畢)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684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