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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8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陳僑舫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鏡鎧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21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鏡鎧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伍參伍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下列記載外,餘均引用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本署檢察官」之記載,更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13至16行「並自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2535公克)、含大麻之殘渣袋1包、殘渣袋1包及分裝勺1個」之記載,補充更正為「並自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扣得毒品吸食器1組、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2535公克)、含大麻之殘渣袋1只(持有大麻部分,由檢察官另行處理)、殘渣袋1只及分裝勺1支」。

㈢補充「員警職務報告、勘查採證同意書」為證據。

二、被告徐鏡鎧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556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1370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於民國111年2月28日起入勒戒所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3月31日釋放出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係在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依法應逕行追訴,無再行適用觀察勒戒之餘地。

三、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壢交簡字第10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於108年11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業據檢察官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為證,核與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相符,是被告係於徒刑執行完畢之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檢察官主張被告應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2頁),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之罪質雖與本案部分犯行不同,然均為故意犯罪,被告未記取前案執行教訓,再為本案犯行,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且綜核全案情節,縱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法定最低本刑,亦無罪刑不相當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足見其戒絕毒癮之意志不堅,任由毒品戕害自身,並違反國家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所為誠應非難;然施用毒品乃自戕行為,對於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且施用者多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法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容應以病人之角度為考量,側重適當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使之戒除毒癮,早日復歸社會為宜;兼衡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暨其為高中畢業、目前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及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前科素行(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沒收部分: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11年6月8日草療鑑字第1110600023號鑑驗書在卷可佐(見毒偵卷第175頁),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參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其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可認上開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當已無法析離,而應視為毒品,故應與所盛裝之第二級毒品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銷燬。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黃嘉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僑舫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基股
                                   111年度毒偵字第2183號
  被   告 徐鏡鎧 男 3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0
             號
            居桃園市○○區○○街00巷0○0號3
             樓
                        (另案在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鏡鎧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3月3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
    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506、507、508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壢交簡字第1048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
    幣6萬元確定,於108年11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
    知悔改,於上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復基於施用
    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5月30日3時許,在桃園市○○區○○
    街00巷0○0號3樓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
    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1
    年5月30日15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1樓之統一超
    商替詐騙集團領取之人頭帳戶包裹時為警盤查(所涉詐欺、
    洗錢案件,另案偵辦),並自隨身攜帶之包包內扣得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為0.2535公克)、含大麻
    之殘渣袋1包、殘渣袋1包及分裝勺1個,之後經採集其尿液
    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徐鏡鎧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
    諱,且被告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尿液送檢驗,呈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委託
    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紙附卷及上開物品扣案可資佐
    證,而扣案毒品經送檢驗,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有扣押筆
    錄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可憑,被告犯嫌堪以
    認定。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
    定送觀察、勒戒,已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釋,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在卷為憑,足見其於觀察、勒戒執行完
    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自應依法訴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其同時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
    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查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
    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
    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
    刑。至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1包,請依同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黃嘉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  記  官  林庭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183號於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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