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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5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洪瑞隆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劉建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258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12號、第71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建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06號、第1906號、第258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12號、第7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第2項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且該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三、經查:

(一)被告於民國111年1月7日、111年5月11日所犯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11年度毒聲字第90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2年4月2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而被告於111年6月21日、111年6月22日11時50回溯96小時內、111年10月8日、111年7月22日所犯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因犯罪時間在前案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前,為前案觀察、勒戒程序效力所及,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106號、第1906號、第2589號、112年度毒偵字第612號、第71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二)員警於111年6月22日查扣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被告於警詢時供稱係其所有供其施用毒品之物(見大甲警卷第5頁),自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三)員警於111年10月9日查扣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及111年7月24日查扣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被告供稱係其施用之毒品(見基隆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6號卷第17頁,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589號卷第52、230頁),且經送請鑑驗結果,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四)員警於111年7月24日查扣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被告於警詢、偵查中供稱係其所有,用以施用毒品(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589號卷第51、230頁),而送請鑑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為違禁物,自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而因吸食器本身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其上之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析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

(五)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洪瑞隆

書記官 張琳紫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鑑驗書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 保管字號  1 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 無 無 無 112年度保管字第1449號  2 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1.04公克)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11月21日調科壹字第11123023370號鑑定書(見基隆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6號卷第139頁) 基隆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26號卷第25至33頁 112年度毒保字第241號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8.476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10號卷第73頁)  112年度安保字第604號  4 海洛因2包(驗餘淨重合計2.17公克) 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8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7500號鑑定書(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589號卷第253頁)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589號卷第75至85、89至97頁 111年度毒保字第353號  5 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863公克)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12日草療鑑字第1110800105號鑑驗書(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589號卷第241頁)  111年度安保字第918號  6 吸食器1組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8月2日草療鑑字第1110700469號鑑驗書(見臺中地檢署111年度毒偵字第2589號卷第269頁)  111年度保管字第371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55號於民國 112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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