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5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康原逢
具 保 人 張淑汝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12年度執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張淑汝因受刑人康原逢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然保證金之沒入以被告已逃匿者為前提要件,倘被告經檢察官傳拘執行未果,係因另案在監執行,即非故意逃匿,自不得沒入其保證金(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15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康原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張淑汝於民國111年1月25日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釋放,而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79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3821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據書、前揭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
(二)嗣聲請人合法傳喚通知受刑人於111年9月30日到案執行,受刑人經傳喚未到,聲請人復於112年3月17日核發拘票命員警至受刑人住居所執行拘提,並由司法警察分別於112年3月21日、26日、30日至其住所(即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及於112年3月25日、29日、4月3日至其居所(即臺中市○○區○○○街000號)拘提受刑人未果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3份、拘票、報告書各2份在卷可憑。惟查,受刑人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157號裁定觀察、勒戒,於112年2月19日入勒戒處所執行,直至112年3月24日始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受刑人於上開拘票核發前即在勒戒處所執行中,且員警前揭於112年3月21日前往受刑人住所執行拘提時,受刑人仍在執行觀察、勒戒中,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要難謂受刑人已有逃匿之情形,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