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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242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林忠澤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賢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賢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賢佑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劉賢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9所示之罪,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本院曾發函給受刑人,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得具狀陳述意見並提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證據,受刑人表示無意見。本院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反應等一切情狀,就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忠澤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1月7日  110年12月29日 110年12月30日(共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515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335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392號 111年度訴字第1420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8日 112年2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392號 111年度訴字第142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9月28日 112年3月2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是 否、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093號(已執畢)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749號【編號2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 
 編          號           3          4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3日 110年1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317號 起訴案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72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290號、第1291號 併辦案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235號、第300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2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4日 112年4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737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19日 112年5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否 否、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405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60號【編號4至6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5          6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共3次)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25日(共3次) 110年11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起訴案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72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290號、第1291號 併辦案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235號、第30024號 起訴案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72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290號、第1291號 併辦案號: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235號、第300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6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4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6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56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17日 112年5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否 否、否 備註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60號【編號4至6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60號【編號4至6定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7          8  罪          名  加重詐欺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23日 110年1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4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4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6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60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8日 112年5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6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6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6日 112年6月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否 否、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04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049號 
 編          號           9  罪          名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4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60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6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049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242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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