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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5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徐煥淵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家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8254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家銘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銘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裁定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本案附表編號1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同時犯詐欺得利罪,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偽造有價證券罪),編號2為幫助一般洗錢案件(提供人頭帳戶,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想像競合後從一重論幫助洗錢罪)、編號3為詐欺取財案件(冒領五倍券)、編號4之3罪則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其中附表編號1至3雖均有財產法益犯罪性質,但犯罪型態及被害人均不同,犯罪時間亦有所差距,關聯性不高,附表編號4數罪為數日內先後多次販賣毒品之罪,關聯性較高,但與其餘數罪犯罪型態不同、犯罪時間有所間隔,幾無關聯性。數罪間附表編號1至3另經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附表編號4之3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參考其定刑之比例,復參酌本件受刑人於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對法院就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已勾選「無意見」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2之罪雖另有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自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之範圍,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張家銘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煥淵

                書記官 陳麗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偽造有價證券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月,併 科罰金新臺幣1萬 元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03/20 111/01/22-111/01/24 110/10/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14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364號、136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364號、136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 第1175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226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26號  判決 日  期 111/04/28 111/09/23 111/09/23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 第1175號  111年度金簡字 第226號    111年度金簡字第226號  判 決 確定 日  期 111/06/08 111/12/21 111/12/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不得易科、得社勞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537號(編號1至3定刑3年8月,以112執更1165執刑)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03號(編號1至3定刑3年8月,以112執更1165執刑)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04號(編號1至3定刑3年8月,以112執更1165執刑)
編號  4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7月(共3罪)   犯罪日期  ①111/02/11 ②111/02/14 ③111/02/14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76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 第2315號    判決 日  期 112/04/19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2315號     判 決 確定 日  期 112/05/1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54號(經原判決定應執行2年10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558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