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57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國鏵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本件聲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故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予以審酌,經核卷附前揭案件之裁判書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4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7月以下);暨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陳述意見表1 紙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對未成年人性交 對未成年人猥褻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初某日 111年1月中旬某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856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856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1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7日 112年4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1號 112年度侵簡字第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9日 112年5月2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社會勞動 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7774號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777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