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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806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魏威至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孫凡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5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凡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1條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孫凡晴因家庭暴力防治法、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各罪間之時間間隔、被害人人數及最後事實審判決所載量刑斟酌事項,暨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魏威至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家庭暴力防治法 竊盜 竊盜、 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書附表漏載)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30日 拘役5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4日  112年3月6日  111年12月19日、 112年4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速偵字第16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9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188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915號 112年度簡字第855號 112年度簡字第1003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12日 112年6月30日 112年7月31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915號 112年度簡字第855號 112年度簡字第10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8月1日 112年8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90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4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443號(應執行拘役70日)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856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中簡字第15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933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806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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