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8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蕭竣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85號、112年度執字第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蕭竣鴻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竣鴻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第42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蕭竣鴻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兼衡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集中於110年11月1日至110年11月4日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惟受刑人迄今尚無回覆意見(見本院刑事庭民國112年2月1日中院平刑恆112聲286字第1110085422號函【稿】、本院送達證書)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蕭竣鴻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3千元 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1萬元 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2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日至110年11月4日 (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1月1日至110年1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 年度偵字第8533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3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3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65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2萬元 (共3罪) 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3萬元 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6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日至110年11月4日 (聲請書誤載為110年11月1日至110年11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 年度偵字第8533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3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8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63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1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