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52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昱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昱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賴昱宏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3至4為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編號2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再查,受刑人經本院函知得限期就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陳述意見後,迄今已逾前開期限而未提出任何意見,有本院刑事庭函文、送達證書附卷可參。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兼衡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贓物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10日至 110年5月12日 110年3月9日 110年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894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3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587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7號 110年度易字第469號 111年度簡字第472號 判決日期 111年2月25日 111年3月10日 111年5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竹東簡字第7號 110年度易字第469號 111年度簡字第47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4月1日 111年4月6日 111年6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 備 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595號(編號1至2部分,經苗栗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595號(編號1至2部分,經苗栗地院以111年度聲字第4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373號 編 號 4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2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14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1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11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