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5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昱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3、5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編號4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惟受刑人就前揭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暨受刑人具狀表示:請從輕定應執行刑,伊日後決不敢再犯罪,除了自毀前程外,更傷親人的心,伊真的學到教訓了,以後不會再有違反法律之事,請求給予伊早日出獄的機會等意見(見本院卷所附陳述意見表),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 (共2罪)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0日 111年1月21日(聲請書誤載為20日) 111年1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0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04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5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中高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中高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4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42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01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8日 111年12月28日 112年7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中高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42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42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390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11日(112年11月13日撤銷緩刑確定) 112年5月11日(112年11月13日撤銷緩刑確定) 112年9月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129號(編號1、2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129號(編號1、2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268號(編號3至4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聲請書誤載為1年2月)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共4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月、1年3月 犯罪日期 111年1月20日 111年1月11日(2次)、111年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42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6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18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5、482號 判決日期 112年6月28日 112年12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404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5、48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9月14日 113年1月2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620號(編號3至4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3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