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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0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黃凡瑄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君諺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6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7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係擔任詐欺集團取簿手或車手而犯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且觀其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10年3月至4月間,附表編號3至5、7案件有部分共犯相同,堪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係於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期間所為,復斟酌前揭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以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將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黃凡瑄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①有期徒刑1    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1月(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12日-13日  ①110年3月23    日 ②110年3月30日、110年4月7日-8日  110年3月22日-110年4月12日 (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10年3月22日,應予補充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406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055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87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18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7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87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8月5日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2月29日  確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187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7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87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0年8月31日 110年12月28日 111年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93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65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556號   編號1至6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7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②有期徒刑1年5月 ③有期徒刑1年2月(4罪) ④有期徒刑1年1月 ①有期徒刑1年8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①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②有期徒刑1年1月(4罪) 犯罪日期  ①110年4月19日、110年4月22日 ②110年4月19    日 ③110年4月19日(3次)、110年4月22日 ④110年4月12日-19日 ①110年3月30日 ②110年4月8日-12日   ①110年4月23    日(2次) ②110年4月23日(4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2157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196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8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0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2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8號  判決 日期 111年2月23日 111年3月10日 112年4月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0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2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8號  判決 確定 日  期 111年3月22日 111年4月6日 112年5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798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70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398號   編號1至6經臺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27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8日 (聲請書附表記載為110/04/08-110/05/02,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92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49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月19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49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1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04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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