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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魏威至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偉豪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偉豪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廖偉豪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3至5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附表編號2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本件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等情,以判斷受刑人所受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再斟酌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及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有刑事陳述意見狀在卷可稽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宣告刑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因僅一罪宣告併科罰金,是無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應依原宣告之刑併予執行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魏威至

書記官 陳弘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違反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3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16日  111年6月某日  111年9月22日至10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273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400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44148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83號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7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91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7日 112年5月1日 112年5月1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83號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7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69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23日 112年5月30日 112年6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112年執字第7262號(編號1至4部分,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4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112年執字第8819號(編號1至4部分,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4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112年執字第11481號(編號1至4部分,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4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        號           4          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1年9月26日 111年9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4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偵字第1029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8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403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6日 112年9月1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8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4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0月2日 112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112年執字第13673號(編號1至4部分,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42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113年執字第1162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403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14號於民國 113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