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2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19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徐煥淵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彥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16180號、113年度執聲字第36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彥鈞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彥鈞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請依照刑法第42條第3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規定,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本案附表編號1為與詐騙集團共同犯詐欺案件、附表編號2為提供詐騙集團金融帳戶之幫助洗錢案件,罪質相同,然犯罪時間不同、被害人相異,關聯性不高,暨審酌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函詢受刑人賦予其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並已具狀表示願意繳納罰金等語,有本院送達證書及被告之陳述意見表各1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47至49頁)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曾彥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徐煥淵

                書記官 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犯罪日期  110/07/01至110/07/02 111/06/23至111/07/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12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續字第10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78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93號   判決 日 期 112/01/12 113/10/03    確定 判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78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93號   判 決 確定 日 期 112/02/20 113/10/03  是否為得易服勞役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702號(原聲請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誤載為17201號,由本院逕予更正)(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931號之6)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180號之1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197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