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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陳玉聰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謝昆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昆霖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昆霖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謝昆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11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6罪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附表編號4所示之2罪曾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5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6份、裁定1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請裁定較輕刑期,給予自新機會等語,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謝昆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玉聰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加重詐欺 廢棄物清理法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有期徒刑1年1月(3罪) 有期徒刑1年(2罪)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1月(6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6月12日至110年6月24日 111年1月29日 110年6月9日(聲請書誤載為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615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14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25號等 111年度原訴字第6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54號  判決日期 112年1月17日 111年10月25日 112年1月12日 確 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094號 111年度原訴字第6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0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5月11日 112年4月25日 112年6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943號(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27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05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73號(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加重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1罪) 有期徒刑1年2月(1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0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57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23日   確 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55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6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437號(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3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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