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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811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戰諭威方荳陳怡秀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童士修

(現在法務部○○○○○○○○附設勒戒處所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6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童士修應予以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童士修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3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一般洗錢等罪之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被告有逃亡及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復有予以羈押之必要,故裁定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予以羈押,復裁定自114年2月8日起予以延長羈押。

二、茲被告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687號裁定令觀察、勒戒,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毒抗字第28號裁定駁回抗告而確定,自114年3月28日起執行,有上開案件之裁定書、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之觀察、勒戒係以公權力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最高法院113年度台非字第4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既已因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而人身自由受拘束,即尚無逃亡及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原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消滅,爰諭知撤銷羈押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方 荳

                   法 官 陳怡秀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811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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