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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51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羅羽媛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郭瀚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8278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該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兼衡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加重詐欺取財罪之犯罪類型,其侵害之法益、犯罪態様及手段均大致相同,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10年11月19日至同年月00日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一切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就本案表示意見,該函文於113年1月24日合法送達後,受刑人迄今尚無回覆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羅羽媛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 ⑵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1月19日 110年11月19日至110年11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46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2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35號 (聲請書誤載為112年度) 111年度金訴字第2502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16日 112年4月27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93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50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9月20日 112年5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更字第2873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27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51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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