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1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鵬羽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鵬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鵬羽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而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亦有明文。
三、受刑人賴鵬羽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3、4、6至10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本件聲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故本院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詐欺或洗錢防制法案件,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類似,且附表編號1、3、4、6至10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111年3月至同年0月間,屬在一定期間內反覆為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暨考量受刑人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有期徒刑39年7月以下,但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各宣告刑中罰金數額最高之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以上,各刑合併之罰金數額即罰金2萬5千元以下)及不利益變更禁止(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1萬5千元、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編號4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6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7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加計編號5、8至10所處之刑,共計有期徒刑13年11月,併科罰金2萬5千元)之內部界限,復參酌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因尚有案件在法院審理,請求待另案全數審結再定應執行刑等語,有受刑人000年0月0日出具之刑事陳述狀1紙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按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甚明。是以檢察官就數罪中之何部分如何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係專屬其職權之行使。本院先將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待受刑人另案判決確定後,由檢察官另行聲請再合併定刑,並不致影響其數罪合併執行之權益,受刑人以前詞請求待所有案件審結再定應執行刑,尚屬無據,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附表:受刑人賴鵬羽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洗錢防制法等 洗錢防制法等 詐欺等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1年3月(共5罪) ⑵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⑶有期徒刑1年10月(共4罪) ⑷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1萬元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5千元 ⑴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 ⑵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⑴110年12月17日 ⑵111年3月11日至111年3月12日 (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10年12月17日至111年3月12日) 110年12月14日 111年4月19日(4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3515號等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04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23號等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88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12月26日 112年3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223號等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388號 確 定 日 期 112年1月30日 112年4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 ,得聲請社會勞動 均否 備 註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81、782號(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3年2月: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新臺幣1萬5000元)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827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等 洗錢防制法等 詐欺等 宣 告 刑 ⑴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 ⑵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1萬元 ⑴有期徒刑1年2月(共5罪) ⑵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 犯 罪 日 期 ⑴111年4月19日(2次) ⑵111年4月22日 111年2月24日 111年3月9日 (7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114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67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597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6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77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2月15日 112年3月27日 112年7月1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審金訴字第764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077號 確 定 日 期 112年4月26日 112年4月26日 112年8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不得聲請易科罰金,得聲請社會勞動 均否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850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57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等 詐欺 詐欺等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12日(2次) 111年4月8日 111年3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2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8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04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08號 112年度訴字第179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09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10月27日 112年10月31日 112年12月4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08號 112年度訴字第1797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09號 確 定 日 期 112年11月21日 112年11月28日 113年1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511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4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971號 編 號 10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976號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820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2月26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訴字第1820號 確 定 日 期 113年3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2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