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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00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林新為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婉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如附表所示各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為憑。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構成本件定應執行之內部界限之一。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等,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之輕重,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未獲回覆等情,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林新為

書記官 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10年4月1日 110年4月27日 110年4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99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01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4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378號 110年度訴字第912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15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7日 111年2月17日 (聲請書誤載為110年2月17日) 111年9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378號 110年度訴字第912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 第157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年1月27日 111年4月25日 111年10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688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314號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5112號   編號1至6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81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4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4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6日 (8次) 110年4月21日 110年4月23日 110年3月30日 110年12月12日 (2次) 110年3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90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215號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405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29號等 111年度上訴字 第4806號  判決 日期 111年10月27日 111年9月30日 112年2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1405號 111年度原訴字 第29號等 111年度上訴字 第4806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年11月29日 111年11月1日 112年3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468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49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76號   編號1至6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28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字第81號   
編     號  7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10年1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5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993號  判決 日期 112年11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1993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年12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425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00號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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