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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38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林忠澤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潘昭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潘昭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昭成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潘昭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 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本院曾發函給受刑人,告以收受函文後5日內得具狀陳述意見並提出有利於己之量刑證據,惟迄今未見回覆,附此敘明。本院審酌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罪名、罪數、各次犯罪時間之間隔所反應等一切情狀,就各罪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書亦無聲請就此部分定刑),亦予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林忠澤

                 書記官 王嘉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3月18日 111年1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起訴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598、30897、34469、34470號 移送併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0898、35184、42665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86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3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53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31日 113年2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3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25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1月30日 113年4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之罪、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否、是 否、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894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59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338號於民國 113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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