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8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蔡崇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又依上開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總和(即有期徒刑34年3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3定應執行之刑及編號2、4至6刑度之總和(即有期徒刑8年3月)。準此,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及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立法所採之限制加重原則,兼衡以各罪之犯罪時間間隔、受刑人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所犯各罪對於社會之整體危害程度,暨參酌本院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無意見陳述,其表示就定應執行之案件,於偵審中均自白,犯後態度良好,希望能早日返家孝順父母,也於東成監獄電腦班課程上課欲學得一技之長,請給予其較輕執行刑等語,此有陳述意見表1紙附卷可查,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9次)、1年4月(3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5月、1年4月(6次)、1年3月(3次)、1年2月、1年1月 犯罪日期 111/01/11、 111/02/16、 111/02/19、 111/02/16、 111/02/17、 111/02/16(聲請書誤載為111/01/ 07、111/02/13、 111/02/16、111/ 02/13、111/02/15、111/02/14)、 111/02/19、 111/02/17、 111/02/17、 111/02/19、 111/02/19、 111/02/16 110/12/17 111/03/24、 111/03/24、 111/03/24、 110/12/18、 111/01/02、 111/01/02、 111/02/17、 111/02/17、 110/12/18至110/ 12/19(聲請書誤載為110/12/18、 110/12/19)、 110/12/17、 111/03/21(聲請書誤載為111/03/ 18)、 110/12/22(聲請書誤載為110/12/ 1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968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561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1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245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1148號 判決日期 111/10/3 112/3/27 112/08/15 確定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 1245號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13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 114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01/18 112/06/29 112/09/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58號,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8758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786號,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11月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妨害秩序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9月 犯罪日期 111/02/17 111/04/23(聲請書誤載為111/04/21) 110/10/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66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少連偵字第109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46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04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864號 112年度訴字第1528號 判決日期 113/02/19 113/03/26 113/03/29 確定判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304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864號 112年度訴字第15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03/20 113/05/08 113/05/0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3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124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