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928號
- 聲請人
- 即
- 選任辯護人
- 何金陞律師
- 被告
- 廖柏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25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具保停押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此係指被告仍在本案受羈押之狀態始得為之。若被告已非因本案而受羈押,則其聲請之客體既不存在,自無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告廖柏俊之辯護人,依法得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先予敘明。而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未遂)、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自民國113年7月12日起羈押在案。惟被告因另犯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嗣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向本院借撥被告執行上開刑罰,經本院同意後,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已於113年8月30日以113年執新字第10858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發交法務部○○○○○○○執行,此有上開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考。是被告既已執行另案有期徒刑,即非屬本院羈押之人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