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6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傅俊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俊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稱:受刑人傅俊穎前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524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22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1300號、108年度中簡字第2138號、112年度中金簡字第206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