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聖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聖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王聖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4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本院審酌上情,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另如附表編號4所示判決另宣告受刑人即被告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部分,因附表所示各罪僅宣告一罰金刑,而未宣告多數罰金刑,核與刑法第51條第7款罰金定應執行刑要件不符,自應與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一併執行,並無定應執行刑問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5月(1罪)、1年4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日 112年4月2日 均112年4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6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80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798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17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49號 113年度訴字第64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8日 113年10月22日 114年4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17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49號 113年度訴字第64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8日 113年11月23日 114年5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84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734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41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4 (空白) (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30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870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471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47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134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