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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31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林芳如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詩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45684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4年度審易字第500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判決如下:

主文

簡詩倉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野獸國存錢筒貳個,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簡詩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僅因一時貪念,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法紀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行為實非可取;並考量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惟迄未能與告訴人林郁挺達成和解及賠償所受損害之態度,暨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所載),本案犯罪之動機、手段、目的、所生損害、所獲利益及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本案被告所竊得之野獸國存錢筒2個,均未扣案,然均屬其本案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復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胡宗鳴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芳如

                書記官  劉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45684號
  被   告 簡詩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詩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4年5月29日凌晨4時20分許,在臺中市○里區○○○路000○0號選
    物販賣機店,徒手竊取台主林郁挺放置在某機台上方之「野
    獸國存錢筒」2個(價值約新臺幣4,000元)得手後離去。嗣
    經林郁挺發現失竊而調閱監視錄影畫面,報警處理後,始循線
    查獲上情。
二、案經林郁挺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簡詩倉於偵查中經傳喚未到庭。惟上開犯罪事實,業據
    被告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林郁挺於警詢中之指訴
    情節相符,復有警員職務報告書、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
    附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至被告未扣
    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如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
    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檢察官 胡宗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古珮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簡字第315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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