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04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羽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羽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羽庭犯數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經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等語。爰基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暨考量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依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經本院113年度撤緩字第223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2年4月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14日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611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7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661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9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24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493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2日 113年5月9日 113年11月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19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424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493號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日 113年6月14日 114年1月1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更助字第82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26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助字第500號 編號1、2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76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更助字第120號) 編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2年12月13日 112年12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86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373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67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312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17日 113年12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訴字第1672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312號 確定日期 114年2月4日 114年2月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助字第6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60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