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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89號

聲請抄錄卷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鄭百易

聲請人
即被告
陳俊晏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349號),聲請付與卷證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俊晏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349號刑事判決送達證書影本。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前段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

二、聲請人即被告陳俊晏(下稱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349號公共危險案件(下稱本案)之被告,且已表明其係欲就本案聲請再審而聲請付與本案刑事判決送達證書影本,為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爰依前開規定,准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付與本院107年度中交簡字第2349號刑事判決送達證書影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鄭百易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989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抄錄卷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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