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3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世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世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世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3、7、8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6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4、5、9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業經具狀請求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除於上開調查表請求就附表所示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外,另已表明: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等情,亦有上開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認此部分已合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並斟酌受刑人前揭意見,予以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林世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傷害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0年6月21日至同年7月2日 109年8月31日 110年8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9643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8922號等 桃園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98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 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12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7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980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4日 111年8月11日 111年11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12號 110年度原金訴字第77號 111年度審簡字第98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11月14日 111年12月28日 112年1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得社勞 均否 均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168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169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65號 編號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2萬5仟元(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2870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 犯罪日期 110年6月11日 109年8月26日 (聲請書誤載,逕予更正) 110年4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764號 高雄地檢110年度偵字第529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188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雄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30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0號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9日 112年1月12日 112年2月1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雄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530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40號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2月6日 112年3月10日 112年4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不得易科、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170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95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171號 編號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2萬5仟元(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2870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 犯罪日期 110年7月5日 110年4月27日 110年9月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188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33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550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1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6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22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10日 112年1月16日 114年7月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2年度中金簡字第11號 112年度交簡字第6號 114年度訴緝字第2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年4月10日 112年5月1日 114年8月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均是 均是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171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緝字第17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481號 編號1-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2萬5仟元(臺中地檢114年度執更字第28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