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84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洪庭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庭安因詐欺等伍拾玖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庭安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59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件附表編號1至4所示罪刑中有期徒刑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18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6月在案,亦有前揭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是本院依法所得量處徒刑之上限即外部界限為有期徒刑6年6月加上編號5所示之10月,裁量之範圍有限;從而,本院審酌卷附所犯本件各罪之判決書、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資料,已足為本院量刑裁量權之妥適行使,斟酌受刑人之權益保障與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核屬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所定顯無必要之情形,爰不待受刑人之意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件:受刑人洪庭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①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②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2次) (罰金均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 ①有期徒刑1年(9次) ②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 ③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25次) ④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11次) ⑤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 ⑥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 (罰金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 犯 罪 日 期 110年9月29日 111年3月1日至111年3月3日 111年1月17日至111年3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51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497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4971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8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7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103號等 判 決日 期 113年1月24日 113年12月24日 114年4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89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73號 114年度金上訴字103號等 判 決確 定日 期 113年3月7日 114年1月22日 114年5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269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676號(定刑1年8月併科罰金2萬5000元)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8433號(定刑5年4月併科罰金7萬6000元) 編號1-4經臺中高分院以114聲字第1183號定刑6年6月 編 號 4 5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②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③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④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⑤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罰金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 有期徒刑8月(2次) 犯 罪 日 期 110年12月1日至110年12月3日 110年10月9日、110年10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7033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8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61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第273號 判 決日 期 114年2月13日 114年8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061號等 112年度金訴字第273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14年6月30日 114年9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2213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5998號(定刑10月) 編號1-4經臺中高分院以114聲字第1183號定刑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