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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55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李怡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聖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9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聖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王聖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如附表編號3所示各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4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有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刑與前開所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另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服社會勞動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語(見本院卷第33頁)。本院審酌上情,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另如附表編號4所示判決另宣告受刑人即被告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部分,因附表所示各罪僅宣告一罰金刑,而未宣告多數罰金刑,核與刑法第51條第7款罰金定應執行刑要件不符,自應與主文所示之有期徒刑一併執行,並無定應執行刑問題。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李怡真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日期:民國)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5月(1罪)、1年4月(2罪) 犯 罪 日 期  112年4月1日 112年4月2日 均112年4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6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280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798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17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49號 113年度訴字第649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8日 113年10月22日 114年4月30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3171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1349號 113年度訴字第64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年11月8日 113年11月23日 114年5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844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4734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41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編     號  4 (空白) (空白)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3月30日起至同年月31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4870號等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471號    判決日期 114年6月2日   確 定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4年度金簡字第47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4年7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11341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553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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