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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74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許曉怡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軒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軒瑋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林軒瑋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以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聲請為正當,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加重詐欺各罪皆係於民國112年11月間加入同一詐欺集團多次擔任車手,該等參與同一集團之犯罪於執行刑之量定時,自應予整體考量,斟酌本件對全體犯罪之整體非難評價程度,及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許曉怡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空白)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2年11月22日 112年11月21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1299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901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2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11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1日 113年12月1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52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81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8月21日 114年1月1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  註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7509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助字第93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214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74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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