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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483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曹宜琳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雲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字第1076號、114年度執聲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雲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雲琪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張雲琪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惟受刑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乙節,有本院刑事庭函(稿)及送達證書各1份附卷可參。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曹宜琳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共27罪) 有期徒刑2月(共8罪) 有期徒刑2月(共3罪) 犯罪日期  111年2月間某日至111年3年16日(聲請書誤載為111/02/19~111/03/13) 111/02/23~111/03/12 111/03/11、 111/03/09、 111/03/0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638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011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6011號等  法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21號等 111年度金訴字 第2087、225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48、2659號  判決 日期 112/04/11 112/08/17 113/01/18  法院 最高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台上字 第2688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087、2257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648、2659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2/08/16 112/09/19 113/02/2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730號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2644號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4527號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已執畢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共2罪)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02/28、 111/03/03 111/03/15 111/02/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2397號等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791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9785號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99、1229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721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28號(聲請書誤載為113年度金訴字第3281號)  判決 日期 113/02/23 113/07/04 113/04/23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99、1229號 112年度金訴字 第2721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328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04/03 113/07/30 113/05/3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440號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48號 編號1至5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已執畢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635號 
編號  7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2次 犯罪日期  111/02/24、 111/03/0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9680號  法院 臺中地院 最後事實審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762號  判決 日期 113/11/28  法院 臺中地院 確定 判決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 第762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3/12/3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76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483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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