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7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卉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5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檢察官聲請就附表各罪合併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既遂、未遂罪,且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12年7月至8月間,復斟酌被害人人數、受損程度,以及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受刑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受刑人將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8月8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19日,應予更正) 112年7月19日 112年7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470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97715號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5200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87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4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755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2月23日 113年1月30日 113年2月27日 確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臺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87號 112年度審金訴字第3046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1755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3月28日 113年6月27日 (撤回上訴) 113年4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否 均否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025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2203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18477號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429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10月18日 確定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3年度訴字第429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1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均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