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4583號

洗錢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王振佑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匯吾

(原名謝育展)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4年度偵字第422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情形者,或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第303條第1款、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刑事訴訟法第265條之追加起訴,係就與已經起訴之案件、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列案件),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加提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故起訴之追加,須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此為追加起訴時間上之限制,而起訴之追加既係利用舊訴之訴訟程序提起,自以有本案之存在為前提,其已無本案之訴可資附麗者,即無許其追加之餘地。違反上開之規定而追加起訴者,顯屬不合,其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無所謂追加起訴祇須具備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記載程式,即可不論是否合法,均應以實體判決終結其訴訟關係之可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07號判決意旨參照)。職此,檢察官未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者,其程序於法不合,自應諭知不受理。

三、經查,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本院114年度智重訴字第2號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訂於114年12月15日宣判,而本件追加起訴係於114年12月9日始繫屬於本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12月9日中檢介服114偵42206字第1149163328號函上所蓋印之本院收件之章印文可按,是檢察官係於據以追加起訴之案件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為本件追加起訴;再者,本件追加起訴之事實與本院114年度智重訴字第2號之被告無正當理收集他人第三方支付服務帳號之事實,為集合犯關係,乃屬事實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是檢察官亦係於同一案件起訴後,在同一法院重行追加起訴。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追加起訴程序顯不合法,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曉琪追加起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王振佑

                書記官 葉馨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42206號追加起訴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583號於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起訴書實戰這門課從檢察官視角拆解偵查、搜索與羈押的判斷。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