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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7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陳惠民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健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秘密案件(114年度偵字第248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GPS追蹤器壹個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健三因違反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案件,經告訴人楊惠如撤回告訴,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4892號為不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14年11月3日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扣案GPS追蹤器係被告裝設於告訴人車輛用以追蹤告訴人行蹤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述明確,並有搜扣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憑,核屬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之附著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5條之3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犯刑法第315條之1之罪者,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15條之3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妨害秘密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489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無訛。而扣案之GPS追蹤器1個,係被告裝設於告訴人車輛用以追蹤告訴人行蹤等節,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承在卷(偵24892號卷第17至20頁、第73至75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扣押物品清單在卷可稽(偵24892號卷第91頁),從而,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15條之3,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惠民

                書記官 劉筱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75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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