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98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丞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8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丞祐因犯詐欺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查受刑人鄭丞祐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各罪,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另就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刑,則屬得易科罰金,亦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15年3月23日署名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合於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屬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1至5所犯均為詐欺罪,及各罪之犯罪情節、侵害之法益、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行為態樣;兼衡受刑人於本院定刑調查表意見欄表示:受刑人從無刑案紀錄,已和數位被害人達成和解,所犯大致為同一罪質之詐欺罪,時間、手段、行為均屬一致,希望能從輕量刑,給予受刑人自新機會等語之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鄭丞祐定應執行刑附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3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9月(共2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7月19日至同年月29日 110年8月30日至同年月31日 110年7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130、2131、5057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498號、111年度偵字第6294、6295、1074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1390號、111年度偵字第148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317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7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3月21日 112年10月19日 112年12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2994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374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16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16日 112年11月21日 113年4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890號(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87號(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277號(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恐嚇取財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10罪)、有期徒刑2年2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5月(共9罪)、有期徒刑2年5月、有期徒刑1年7月、有期徒刑1年9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6月(共4罪)、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1年8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0月(共2罪)、有期徒刑1年11月(共2罪)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前某日至同年7月6日 110年5月11日至同年8月20日 112年1月28日至同年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92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608、4640、5036、5266、6986、10411、11769號,追加:111年度偵字第2066、12104號、112年度偵字第9032號、113年度偵緝字第3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53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07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332、36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19號 114年度訴字第347號 判 決 日 期 114年4月16日 114年9月26日 114年12月1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3071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4、332、360號、113年度金訴字第519號 114年度訴字第34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5月16日 114年11月11日 115年1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 註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8905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4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執字第21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