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9 分鐘讀完全文 2,9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3號

毀棄損壞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方荳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政雄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6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廖政雄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係以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為構成要件,所謂的「毀棄」,即毀壞、滅棄,是指以銷毀、滅除、拋棄等方法,使物的本體全部喪失其效用及價值者;所稱「損壞」,即損傷、破壞,是指損害、破壞物的外觀形貌而減損它的一部效用或價值者;所稱「致令不堪用」,則指除毀棄、損壞物的本體外,以其他不損及原物形式的方法,使物的一部或全部喪失其效用者而言。申言之,以「致令不堪用」作為補充判斷依據,他人之物固未達毀棄、損壞的程度,但如該物品的特定目的的效用已喪失,即屬「致令不堪用」;縱令事後可恢復該物品的特定效用,然因通常須花費相當的時間或金錢,對於他人的財產法益仍構成侵害,自仍該當「致令不堪用」要件。告訴人於警詢時供稱:商品都已經失溫了,所以不能販售,只能報廢等語(見偵卷第16頁),並有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可憑,則被告將冷藏商品自冷藏櫃內取出,並置放於室溫下許久,基於食品衛生安全之考量,已造成冷藏商品達到「致令不堪用」之程度,故被告所為已合於毀損罪之客觀構成要件,甚為灼然。

㈡次按間接故意,依刑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而言。亦即行為人主觀上對於客觀事實之「可能發生」有所認識,而仍容任其發生,即屬之。具體以言,倘行為人知悉其行為可能導致或助長某項侵害他人法益之客觀事實發生的風險,且有自由意志可以決定、支配不為該導致或助長侵害法益風險之行為,雖主觀上無使該侵害法益結果實現之確定意欲,惟仍基於倘實現該犯罪結果亦在其意料中或主觀可容許範圍之意思,而放棄對於該風險行為之支配,即為間接故意(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7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為有正常智識程度之成年人,對於將冷藏食品置放於室溫下許久,將導致食品變質、腐敗而無法食用乙情,自難諉為不知,堪認被告就上開毀損犯行,有縱令毀損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存在,被告辯稱僅有油雞胸會壞掉云云,自不可採。

㈢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恣意取出冷藏櫃內食物置於室溫下,導致食物退冰、腐壞而致令不堪用,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被告所為顯然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於警詢中未坦承犯行,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犯罪所生損害未受彌補;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毀損財物之價值;被告有諸多竊盜前科,素行不佳,及其自述之教育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11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方 荳

              書記官 許瑞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堅股
                  114年度偵字第56805號
  被   告 廖政雄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廖政雄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0月12日12時45分許
    ,在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全聯賣場台中博館店內,自張庭
    麗所管領冰存在冷藏櫃內,取出價值共計新臺幣808元之油
    雞胸1盒、烤地瓜2袋、牛蒡甜不辣1盒、花枝丸1盒、三角油
    豆腐1盒、韓式魚板1盒、東港鱈魚風味丸1盒、東港小旗魚
    丸1盒、老鷹紅豆日式大福1盒、桂格OatYa無加糖高纖燕麥
    奶1瓶及抹茶本位乳飲品1瓶等商品(下稱油雞胸等冷藏商品)
    ,並置放在購物車內置之不理,嗣張庭麗於同日15時12分許
    ,發現油雞胸等冷藏商品因未能冷藏保存致毀損不堪食用而
    報警處理,經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張庭麗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廖政雄經傳喚未到庭。惟被告於警詢時就其於上開時、
    地,將油雞胸等冷藏商品,自冷藏櫃內取出並置放在購物車
    內未結帳,致油雞胸等冷藏商品毀損不堪食用等情坦承不諱
    ,且經證人即告訴人張庭麗於警詢時證稱明確,並有監視器
    畫面翻拍照片、被告毀損之油雞胸等冷藏商品照片、證人報
    案紀錄等附卷供參,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鄭葆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楊鎔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中簡字第3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毀棄損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