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72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A01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33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1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之,且本件逾法定數量非少,犯罪動機及目的實屬可議,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被告本案行為前尚無相關毒品前案紀錄,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源,及其持有之時間未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按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應認係違禁物(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605號、103年台非字第27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7日成份鑑定報告、114年2月25日純度鑑定報告在卷可佐(見114年度偵字第23308號卷第27至29頁、第101至103頁);編號二至五所示之物,經檢驗後均含有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日成份鑑定報告、114年4月15日純度鑑定報告附卷可稽(見114年度偵字第23308號卷第39至53頁、第75至89頁),及其用以盛裝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該管制毒品在物理上皆難以析離,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供鑑驗用罄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予以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本件係依113年司法首長業務座談會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製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一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12包(推估總淨重35.4802公克,純度86.7%,推估總純質淨重30.761公克)及其外包裝袋 二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蝙蝠俠」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38包(推估總淨重107.3634公克,純度7.9%,推估總純質淨重8.482公克)及其包裝袋 三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庫柏力克熊」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23包(推估總淨重62.9798公克,純度7.7%,推估總純質淨重4.849公克)及其包裝袋 四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ONE PIECE」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3包(推估總淨重7.9976公克,純度7.2%,推估總純質淨重0.576公克)及其包裝袋 五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紅惡魔」圖案包裝毒品咖啡包2包(推估總淨重3.5927公克,純度5.8%,推估總純質淨重0.208公克)及其包裝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殊股
114年度偵字第23308號
被 告 A01 男 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里鎮○○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A01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於民國110年10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
明知4-甲基甲基卡西酮、愷他命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五
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
意,於113年12月1日5時許,以UT交友聊天軟體之方式,向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阿呆」之人,以新臺幣3萬元
之代價,購得不詳毒品咖啡包70包、愷他命12包而持有之。
嗣於113年12月4日14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前,因違規停車而為警盤查(另涉公共危險罪嫌部分業經本
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7972號案件提起公訴),扣得第
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38包(蝙蝠俠外包裝,推
估總純質淨重8.482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23包
(庫柏力熊外包裝,推估總純質淨重4.849公克)、4-甲基
甲基卡西酮咖啡包3包(ONE PIECE外包裝,純質淨重0.576
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2包(紅惡魔外包裝,推
估總純質淨重0.208公克)、愷他命12包(推估總純質淨重3
0.761公克,以上毒品均扣存114年度安保字第1275號),始
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
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4月15日5305D043T號
、5305D044T號、5305D045T號、5305D046T號、114年2月25
日5110D043T號純度鑑定報告、蒐證照片、光碟片等在卷可
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
,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
之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
均屬故意犯罪,彰顯其法遵循意識不足,被告未記取前案執行
之教訓,再為本案犯罪,可見其有特別惡性,對於刑罰之反應
力顯然薄弱,且本案縱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
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
負擔罪責之疑慮,故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扣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咖啡包66包、愷他命12
包等,均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
收之。又被告並未提出具體資料以查出毒品來源之確實上手
,是本案並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後段之適用,
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檢 察 官 廖倪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小訓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