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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惠民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白欽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沒字第455號、115年度執聲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欽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3583號案,扣得毒品器具大麻煙斗1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3913號扣押物品清單),經檢出含有成分大麻,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

年度訴字第1985號判處罪刑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毒品器具大麻煙斗1個(即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12年度偵字第33583號第131頁至第133頁),屬於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復存在,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3583號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2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陳惠民

                書記官 劉筱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大麻煙斗 1個 一、112年度保管字第3913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字第131頁)。 二、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偵字第133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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