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白欽越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沒字第455號、115年度執聲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欽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33583號案,扣得毒品器具大麻煙斗1個(臺中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3913號扣押物品清單),經檢出含有成分大麻,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附卷可稽,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中地檢署
年度訴字第1985號判處罪刑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扣案之毒品器具大麻煙斗1個(即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等情,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12年度偵字第33583號第131頁至第133頁),屬於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因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復存在,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大麻煙斗 1個 一、112年度保管字第3913號扣押物品清單(偵字第131頁)。 二、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偵字第13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