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趙宇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67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4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趙宇文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2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6,將大麻置入大麻吸食器內,以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1次,嗣員警於113年11月12日因另案偵辦被告販毒犯嫌,而在上址執行搜索,經徵得被告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大麻陽性反應,因而查獲上情。又被告因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上開案件扣案之大麻2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1、A03,合計驗餘淨重60.53公克)、大麻1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2,驗餘淨重0.22公克)、大麻殘渣1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4,驗餘淨重1.74公克),經送驗後均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屬違禁物;又該案查扣之大麻吸食器2組(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5、A13)、大麻煙具(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6)、大麻濾嘴1包(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A07)等,為被告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且該條立法理由揭櫫:為因應相關特別法將於刑法沒收章施行之日(即105年7月1日)失效等因素,為防制毒品之需要,乃予配合修正等旨,故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屬刑法有關違禁物沒收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亦為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32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毒抗字第156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14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刑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煙草4包,經送鑑驗,均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2月3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1840號鑑定書在卷供參(見毒偵卷第163至166頁),足認上開扣案之煙草4包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又直接用以裝盛前揭大麻之包裝袋4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定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與上開扣案之大麻,均屬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物,客觀上非不得作為其他使用,無論就其性質上或使用上,當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且上開扣案物是否有附著毒品之成分,遍查卷內,復無鑑定報告可資證明,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尚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該等扣案物品隨同所附著之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然上開扣案物品,既係被告所有供其施用大麻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案(見毒偵卷第36、132頁),得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聲請意旨就此部分誤引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作為聲請依據,雖有未洽,然本院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限制,而由本院逕行更正檢察官援引之條文,改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以臻適法,附此敘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 案 物 數量 備 註 1 大麻 2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2月3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1840號鑑定書】 鑑定結果: 送驗煙草狀檢品2包(原編號A01、A03)經檢驗均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合計淨重60.58公克(驗餘淨重60.53公克,空包裝總重6.82公克)。 2 大麻 1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2月3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1840號鑑定書】 鑑定結果: 送驗煙草狀檢品1包(原編號A02)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0.28公克(驗餘淨重0.22公克,空包裝重1.57公克)。 3 大麻殘渣 1包 【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2月3日調科壹字第11423901840號鑑定書】 鑑定結果: 送驗煙草狀檢品1包(原編號A04)經檢驗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淨重1.77公克(驗餘淨重1.74公克,空包裝重1.60公克)。 4 大麻吸食器(含菸臺) 1組 5 大麻吸食器 1組 6 大麻煙具 1個 7 大麻濾嘴(已用罄) 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