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6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榕婕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毒偵字第6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榕婕因死亡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其於民國114年12月2日2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前,因形跡可疑而為警盤查,扣得依托咪酯菸彈1顆、依托咪酯菸油1瓶(聲請書誤載為依托咪酯液劑1瓶)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犯罪行為人因死亡,致未得追訴或經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者,法院仍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惟該物已因繼承發生而歸屬繼承人所有,檢察官聲請法院沒收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定,以書狀記載應沒收財產之對象、標的,及其由來之刑事違法事實,構成單獨宣告之依據等事項與相關證據,亦即應記載斯時「財產所有人」即繼承人之姓名等事項,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32號判決參照)。是於被告死亡,致未得追訴情形,檢察官固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開啟以犯罪物沒收為訴訟客體之客體程序,惟犯罪物已因繼承法律關係之發生而歸被告之繼承人所有,性質上屬第三人沒收,非屬被告本人之沒收,故檢察官應以被告之繼承人為沒收財產之財產所有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檢察官仍對已死亡之被告為之,即非適法。
三、經查
㈠、被告黃榕婕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毒偵字第6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屬實,並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等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月26日欣毒性6112D048號成分鑑定報告書(見毒偵卷第107頁)1紙在卷可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不因被告死亡而受影響,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第二級毒品之外包裝,無論依何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即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㈢、至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物,固為被告所有供施用毒品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毒偵卷第92頁),惟卷內並無證據足認確為違禁物,又被告既已死亡,則自被告死亡時起,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前段規定,如附表編號2所示物品之所有權即因被告之繼承人當然繼承而取得,是聲請人縱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亦應以被告之繼承人為聲請沒收財產之對象,不得對已死亡之被告為之。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因程序上之主體對象不同,無從補正,自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驗結果 1 依托咪酯菸油1瓶 實驗室編號:6112D048 檢出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 【見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月26日欣毒性6112D048號成分鑑定報告書(毒偵卷第107頁)】 2 依托咪酯菸彈1顆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