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52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馮曹信一
(現於法務部○○○○○○○○○○○執 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1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馮曹信一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曹信一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等附卷可稽。是
之刑,本院審核認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復審酌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質相同、犯罪情節類似及犯罪時間相隔非長,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顧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日後復歸社會更生,暨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執行之刑案件所表示之意見等情,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份附卷可稽,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受刑人雖於本院陳述意見表中表示「尚有案件未判決確定」等語。惟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屬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已如前述。是受刑人縱有其他案件尚未判決確定,然是否與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仍應待該等案件確定後,另由檢察官依職權或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無礙於受刑人之權益,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3年7月10日 113年7月26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2077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偵字第4253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292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591號 判決 日期 114年4月14日 115年1月29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4292號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591號 判決 確定 日期 114年5月16日 115年4月13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7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臺中地檢115年度執字第666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