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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黃奕翔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韋順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韋順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韋順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裁判可憑。附表編號1、4之罪所處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3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合於刑法第50條但書第1項第4款之情形,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乃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為之,有受刑人於民國115年1月19日同意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堪認聲請已符合上開規定,且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即附表編號3、4所示案件)之法院,而首先判決確定日係112年11月1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上揭日期之前,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另附表編號2所處之刑,業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25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該裁判可佐。是本院就如附表編號1至4之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應在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與各罪所處之刑之總和範圍內定應執行刑。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受刑人所犯分別為幫助洗錢罪、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並權衡受刑人犯數罪所反應出的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受刑人就整體事件的責任輕重、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暨受刑人具狀表示希望能讓其早日返家之意見(見本院卷所附受刑人提出之申請狀)等一切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爰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至附表編號1之罪另有併科罰金刑部分,非本件聲請範圍,此由聲請書所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自明,附此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陳韋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奕翔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1 2 罪名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另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2次) ③有期徒刑7月(2次) 犯罪日期  110年10月7日前某日 111年12月29日至112年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4446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205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20日 113年6月24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字第362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58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2年11月1日 113年8月2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均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執字第1398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字第11518號(編號2所示之罪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編號  3 4 罪名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73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81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金簡上字第8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9月16日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字第13426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字第13427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365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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