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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八三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劉錫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八三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四一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月。

送驗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貳公克)沒收銷燬之,注射針筒肆支、吸管杓子貳支、橡皮止血帶壹條均沒收。

事實

一、甲○○曾於民國八十六年間,分別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及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及六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二年四月,目前假釋中尚未執行完畢。另陳某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一六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甲○○猶不知悔改,明知海洛因已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又基於概括之犯意,自八十九年一月中旬起至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晚間九時許止,由綽號「阿杰」之年籍、姓名均不詳之男子處購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即連續在臺中市北屯區三光巷九十弄一號住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置入注射針筒內注入體內等方式,施用毒品海洛因多次,平均二日施用一次。嗣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在上開住處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其所有之海洛因一包(送驗後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貳公克)及供施用毒品所用之注射針筒四支、吸管杓子二支、橡皮止血帶一條,經本院以八十九年毒聲字第一二二五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分別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如事實欄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而扣案之白色粉末,經鑑定結果確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在卷足憑,且被告為警查獲後所採集之尿液,經送檢驗結果,亦呈嗎啡陽性反應,有臺中市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一紙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按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所指之第一級毒品,合先敘明。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乃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二一六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足憑。其於五年內再施用毒品,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認定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亦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一份在卷足憑。核被告所為係犯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行為,意在供己施用,故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時間緊接,且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查被告因施用毒品犯行,經觀察、勒戒後,猶不加克制,故態復萌,再施用毒品不輟,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惡性非輕,惟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戒除不易,且犯罪心態亦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非難性較低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送驗後扣案之海洛因一包(驗後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包裝重零點肆貳公克)為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至送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此敘明。另扣案之注射針筒四支、吸管杓子二支、橡皮止血帶一條,為被告所有並供施用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甚明,惟非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三項前段、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法 官 劉 錫 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八三號於民國 89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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