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一二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一二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鞠金蕾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叁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