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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一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林清鈞簡賢坤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一二號

公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鞠金蕾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年叁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簡 賢 坤

法 官 鍾 啟 煒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一一二號於民國 90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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