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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七四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楊國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七四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執聲字第

二0六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偽造文書等罪,所處詳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法 官 楊國精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九 月 二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四一七四號於民國 8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